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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安捷机动车检测站)
当事人:恩平市安捷机动车检测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KBQ38P
住所:恩平市江南水头坪郎古园自编5号
投资人:梁英武
联系地址:恩平市江南水头坪郎古园自编5号
2022年11月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部分车辆进行安检时未对汽车安全带进行检验,但检验报告对汽车安全带项目进行了判定,涉嫌出具虚假报告,遂于2022年11月15日将该线索移送我局依法处理,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01日、2022年11月02日、2022年11月03日、2022年11月03日对粤JW3203、粤AN9U87、粤J34H97、粤J9097L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了编号分别为44J102221102000043、44J102221101000241、44J102221103000012、44J10222110300006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四份。当事人检验车牌号为粤JW3203、粤AN9U87、粤J34H97、粤J9097L四台车辆的“车辆底盘部件检查”项目时,均未按照标准GB38900-2020中附录H.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的要求“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由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引车员共同完成”进行操作,仅由一人实施检验,并出具上述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收取了检验检测费用共1320元。本案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132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仪器校准证书复印件、当案件交办通知书、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问题确认表,取证单及相关书证和电子证据(安检视频)、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编号为44J102221102000043、44J102221101000241、44J102221103000012、44J10222110300006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车辆检验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0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情形,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
二、处3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313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