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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友谊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友谊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7GQ51J
经营场所: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新洲路11号
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新洲路11号的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友谊商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铺的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福三和生态食粉”3盒、“沙姜粉”27袋、“五香粉”3袋在售,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2月19日依法登记成立,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酒类;卷烟、雪茄烟、烟丝;日用品。经营期间,当事人在以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分别是:1、福三和生态食粉,生产者:广州市福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4克,数量3盒,生产日期(年/月/日):20191202,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为5.5元/盒;2、五香粉,制造商:江门市康盛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数量3袋,生产日期(年/月/日):2021.12.15,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为5元/袋;3、沙姜粉,制造商:江门市康盛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为9.5元/袋,有两种不同的生产日期(其一:生产日期为(年/月/日):2019.11.20,数量11袋;其二:生产日期为(年/月/日):2021.01.15,数量16袋)。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288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4、询问笔录;5、送达地址确认书;6、供应商营业执照;7、情况说明及减轻处罚申请。
2023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安全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不多,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福三和生态食粉”3盒,“沙姜粉”27袋,“五香粉”3袋;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