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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农场)

当事人:恩平市**农场

2023320日,本局对位于恩平市***的恩平市**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进行称重计价。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111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恩平市***设立农场,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529日在淘宝平台下单购买了一台“凯丰”牌电子秤,订单于202262日成交。当事人购买的上述“凯丰”牌电子秤背面标签标示有“最大秤重:30kg,最大皮重值:15kg,生产编号:006747,凯丰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于20226月收到上述电子秤后,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用于经营活动中所售商品的称重计价。上述电子秤从购进之日起至202332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一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电子秤的有效检定合格报告或其他检定合格证明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属“非自动衡器”,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其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

20234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对所售商品进行称重计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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