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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恩平唐德影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门市恩平唐德影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9FRY3K
住所: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A区商铺401号
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A区商铺401号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已售的电影票背面印有“影票售出不退不换”等字样,微信购票小程序显示“不支持退票、改签”等字样。当事人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3月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以下两种方式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退换票的权利:1、自2017年12月6日起一直对外销售背面印有“影票售出不退不换”等字样的电影票;2、自2018年6月份起使用页面显示内容有“不支持退票、改签”等字样的微信购票小程序对外售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通过上述两种售票方式已售出电影票75998张,经营额总计2282773.2元,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回复意见、部分退票情况、投诉单、申辩书和部分退票信息。
2022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辩称:两种售票方式虽显示“影票售出不退不换”和“不支持退票、改签”等字样,但均执行“可以退改签”的规定,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和存在经营困难,请求撤销处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虽按照“可以退改签”的规定执行,但对消费者依然存在误导性,且延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收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没收款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