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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轻奢世家美容店)



当事人:恩平市轻奢世家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UWU588A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2号(A座)一楼自编铺位A132


20221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2号(A座)一楼自编铺位A132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7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摆在销售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7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83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1020日委托朋友从香港购进以下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在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1、标有“ESTEE LAUDER 333”字样的雅诗兰黛333口红(3.5g/支)1支,销售价为290元;2、标有“GIVENCHY”字样的纪梵希N37口红(3.4g/支)1支,销售价为380元;3、标有“GUCCI”字样的古驰25(哑光)口红(3.5g/支)1支,销售价为385元;4、标有“LANCOME PARIS”字样的兰蔻295口红(3.4g/支)1支,销售价为310元;5、标有“YVES SSAINT LAURENT”字样的圣罗兰1966小金条口红(2.2g/支)1支,销售价为370元;6、标有“GIORGIO ARMANI”字样的阿玛尼405唇釉(65mL/支)1支,销售价为330元;7、标有“GIORGIO ARMANI”字样的阿玛尼405口红(3.1g/支)1支,销售价为35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进口化妆品均未售出,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货值2415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对外销售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销售情况表。

202211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违法商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ESTEE LAUDER 333”字样的雅诗兰黛333口红(3.5g/支)1支、标有“GIVENCHY”字样的纪梵希N37口红(3.4g/支)1支、标有“GUCCI”字样的古驰25(哑光)口红(3.5g/支)1支、标有“LANCOME PARIS”字样的兰蔻295口红(3.4g/支)1支、标有“YVES SSAINT LAURENT”字样的圣罗兰1966小金条口红(2.2g/支)1支、标有“GIORGIO ARMANI”字样的阿玛尼405唇釉(65mL/支)1支和标有“GIORGIO ARMANI”字样的阿玛尼405口红(3.1g/支)1

二、处以罚款3000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决定对当事人处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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