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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何笑婷)



当事人:何笑婷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新城购物广场D区一楼D1D163


20226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新城购物广场D区一楼D1D163当事人租赁的货架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商品62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202171日起租赁恩平市飞牌服装店的货架进行服装销售。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25月从微商购进标注以下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事销售:1、标有商标的服饰30件,销售价是44/件,经营额1320至案发时止已售3,剩余27。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委托的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品。商标注册号是855786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美国)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25类。2、标有商标的服饰40件,销售价44/件,经营额1760至案发时止已售5,剩余35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品。商标注册号是3921767,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25类。

上述注册商标都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所得32,违法经营额合计308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情况说明、租赁合同、鉴定委托书、鉴定证明

202210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商标标识的服饰27件、标有商标标识的服饰35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32元;

三、处以罚款3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30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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