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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圣堂镇冯湖货运服务部 )


当事人:恩平市圣堂镇冯湖货运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KUDY1J    

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镇三山村民委员会双村19巷12号  

经营者:冯国湖                            

2022年08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恩平市圣堂镇冯湖货运服务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每年从1月1日到6月30日)报送2020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2022年08月0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8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至今一直在正常营业。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报送2020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08月09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2.送达地址确认书;3.询问通知书;4.询问笔录;5.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2022年09月0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圣罚告〔2022〕10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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