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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圣堂镇新顺旺兴日用品商店)
当事人:恩平市圣堂镇新顺旺兴日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Q11M41
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镇新市三街圣堂肉菜市场
经营者:蔡文清
2022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圣堂镇新市三街圣堂肉菜市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销售2包散装冰片糖(分别重0.498kg、0.502kg,生产厂家: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该2包散装冰片糖的外包装标注了价格,但没有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局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2022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的散装冰片糖外包装上贴上自制标识,标识上标注有销售价格,但没有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市监圣当罚[2022]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从恩平市侯亨冰片糖厂购进3箱冰片糖,然后将其中一部分拆零分装成散装2包(分别重0.498kg、0.502kg),仍使用上述标识以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散装冰片糖未能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证照及送货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2022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散装冰片糖经责令并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