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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中合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门市中合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A7D506
联系地址:江门市建设路86号二层9-17+2.5M 2.5M+1/A-1/F轴(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阳英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恩平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曳引式客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恩平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由当事人维修保养的6台曳引式客梯的近期维修保养记录没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当事人涉嫌存在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检查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恩平市帝都温泉旅游区发展有限公司在使用的6台曳引式客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分别为1、梯11粤JE1364(21)、2、梯11粤JE1361(21)、3、梯11粤JE1363(21)、4、梯11粤JE1358(21)、5、梯11粤JE1359(21)、6、梯11粤JE1362(21))为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当事人在2022年6月5日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后,截至案发当日仍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常规维保记录、电梯质量保修期维护合同、电梯维保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0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承认违法,并辩称: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请求减轻处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案调查次日已改正违法行为,张贴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