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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沙湖镇成平村民委员会六古头村卫生室)


当事人:恩平市沙湖镇成平村民委员会六古头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36X44078512D6001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成平村民委员会六古头村大巷5

法定代表人何卫均

主要负责人:梁建国          

20225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药房的货架上发现有一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正在销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25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13个品规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1012日,主要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下列预包装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1.金菊子牌荷叶1罐,生产日期:2020327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25/罐;2.胖大海1罐,生产日期:202034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45/罐;3.玉竹3罐,生产日期:20191209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25/罐;4.山东玫瑰2罐,生产日期:20200212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25/罐;5.蒲公英茶1罐,生产日期:20200212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45/罐;6.黄山贡菊1罐,生产日期:20200211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25/罐;7.甘草1罐,生产日期:20200507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25/罐;8.黑果枸杞1罐,生产日期:20200303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揭阳市集优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25/罐;9.益生菌固体饮料(益倍适)9小袋,生产日期:20191101日,保质期至20211030日,生产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258/盒;10.汤臣倍健蜂胶软胶囊1盒,生产日期:20200219日,保质期至20220218日,生产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99/瓶;11.纽斯葆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1罐,生产日期:20191008日,保质期至20211007日,生产商:纽斯葆广赛(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80/瓶;12.汤臣倍健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1瓶,生产日期:20191114日,保质期至20211113日,生产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348/瓶;13.汤臣倍健天然β-胡萝卜素软胶囊1瓶,生产日期:20191202日,保质期至20211201日,生产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80/瓶。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在上述13款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13个品规的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尚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共计999.4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复制)单、询问(调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7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沙告字〔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金菊子牌荷叶1罐、胖大海1罐、玉竹3罐、山东玫瑰2罐、蒲公英茶1罐、黄山贡菊1罐、甘草1罐、黑果枸杞1罐以及益生菌固体饮料(益倍适)9小袋、汤臣倍健蜂胶软胶囊1盒、纽斯莱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1瓶、汤臣倍健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1瓶、汤臣倍健天然β-胡萝卜素软胶囊1瓶);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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