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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东成镇赐顺兴日用品商店)
当事人:恩平市东成镇赐顺兴日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DQ4781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成镇侨苑街42号之一铺位
经营者:李永宜
2022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成镇侨苑街42号之一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销售4盒超过保质期的“乳酸菌草莓味可可黑曲奇”。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2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局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8月9日,当事人从开平市三埠忠鹏商行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5盒“乳酸菌草莓味可可黑曲奇”(生产厂家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0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85g)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每盒售价8元。至2022年5月13日,上述5盒预包装食品除1盒被当事人家人食用外,其余4盒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批次的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尚未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提供的开平市三埠忠鹏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等证据证明。
2022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违法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乳酸菌草莓味可可黑曲奇”4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