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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美肌小铺化妆品店)
当事人:恩平市美肌小铺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KR939L
经营场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桥峰路东门口村18号
经营者:陈伟基
2022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桥峰路东门口村1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8支外包装标示有“HAND BALM”的护手霜、2支外包装标示“Bouncia”的沐浴露和2支外包装标示“Amina Mason”的洗发水摆在销售货架上待售,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日从深圳市福田区乐腾美妆商行购进8支外包装标示有“HAND BALM”的护手霜、2支外包装标示“Bouncia”的沐浴露和2支外包装标示“Amina Mason”的洗发水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HAND BALM”的护手霜的购进价为18元/支,销售价为32元/支;2支外包装标示“Bouncia”的沐浴露的购进价38元/支,销售价为76元/支;2支外包装标示“Amina Mason”的洗发水的购进价为68元/支,销售价为153元/支。上述3种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摆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3种化妆品均未销售出去。本案涉案货值714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乐腾美妆商行公司出货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06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8支外包装标示有“HAND BALM”的护手霜、2支外包装标示“Bouncia”的沐浴露和2支外包装标示“Amina Mason”的洗发水;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