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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壹心诊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壹心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BJ319Q
法定代表人:吴竞鸿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小岛绿岛街1号绿岛华庭48-49号商铺
2022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依法对涉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千柏鼻炎片51片、复合维生素B片113片、标准桃金娘油肠溶胶囊(成人装)4粒、通窍鼻炎片8片、吲达帕胺片5盒、西地碘含片4盒零18片、复方风湿宁片1瓶、跌打扭伤灵酊2瓶予以扣押。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2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采购及使用下列8种药品的情况如下:
1、千柏鼻炎片(生产企业: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201,有效期至:2022.01)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05日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瓶,已使用4瓶零49片,剩余51片。购进价是6.3元/瓶,每瓶100片。在处方上每一片使用收费为0.1元/片。涉案货值金额为5.1元;
2、复合维生素B片(生产企业: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0501,有效期至:2022年04月)是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7日从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瓶,已使用1瓶零87片,剩余113片。购进价是4.1元/瓶,每瓶100片。在处方上每一片使用收费为0.1元/片。涉案货值金额为11.3元;
3、标准桃金娘油肠溶胶囊(成人装)(生产企业:德国保时佳大药厂,产品批号:270363,生产日期:2020-04,有效期至:2022-03)是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9日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盒,已使用6粒,剩余4粒。购进价是0.1元/盒,每盒10粒。在处方上每一粒使用收费为1元/粒。涉案货值金额为4元;
4、通窍鼻炎片(生产企业: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507,有效期至:2022年04月)是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4日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盒,已使用12片,剩余8片。购进价是0.1元/盒,每盒20片。在处方上每一片使用收费为0.2元/片。涉案货值金额为1.6元;
5、吲达帕胺片(生产企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3013,有效期至:2022.03.24)是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7日从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盒,剩余5盒,尚未使用。购进价是18.7元/盒,每盒30片。在处方上每一盒使用收费为25元/盒,整盒销售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25元;
6、西地碘含片(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41621,有效期至:2022.03)是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7日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盒,已使用5盒零6片,剩余4盒零18片。购进价是1.5元/盒,每盒24片。在处方上每一片使用收费为0.15元/片。涉案货值金额为17.1元;
7、复方风湿宁片(生产企业: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L19K211,有效期至:2021.11.24)是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7日从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瓶,已使用4瓶,剩余1瓶。购进价是8.6元/瓶,每瓶60片。在处方上每一片使用收费为0.3元/片。涉案货值金额为18元;
8、跌打扭伤灵酊(生产企业: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301G,有效期至:2022.02)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5日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2瓶,剩余2瓶,尚未使用。购进价是0.1元/瓶。在处方上每一瓶使用收费为12元/瓶。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
上述8种药品已使用部分均在有效期内。剩余的千柏鼻炎片51片、复合维生素B片113片、标准桃金娘油肠溶胶囊(成人装)4粒、通窍鼻炎片8片、吲达帕胺片5盒、西地碘含片4盒零18片、复方风湿宁片1瓶、跌打扭伤灵酊2瓶在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摆放在配药药房与其它有效期内的药品放置在一起待使用。至案发时止,上述8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使用,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206.1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千柏鼻炎片51片、复合维生素B片113片、标准桃金娘油肠溶胶囊(成人装)4粒、通窍鼻炎片8片、吲达帕胺片5盒、西地碘含片4盒零18片、复方风湿宁片1瓶、跌打扭伤灵酊2瓶;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