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丰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门市丰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52YAU60L
联系地址:恩平市恩城纺织路57号之四
2021年11月1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相关案件线索,并于2021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未根据国家标准GB38900-2020检验项目表2(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要求,对车牌号码为粤JS3483小型轿车(该车登记使用年限已超10年)检测“底盘动态检验”项目,在遗漏该应当检测的项目的情况下,仍出具判定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44078521110800038)。当事人收取了检验检测费用330元(含税3.27元)。
另查明:同时,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8日15时26分33秒开始又对车辆粤JS3483的底盘部件进行检测,于2021年11月08日15时26分54秒底盘部件项目检测结束,底盘部件项目的检测时间为22秒。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8日14时58分48秒开始对车辆粤JYW859的底盘部件进行检测,于2021年11月08日14时59分09秒底盘部件项目检测结束,底盘部件项目的检测时间为22秒。当事人在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检验要求的时长进行底盘部件检测的情况下,对车辆粤JS3483和车辆粤JYW859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测并分别出具了编号分别为44078521110800038和4407851110800029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收取了检验检测费用共660元(含税6.54元)。
本案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653.4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仪器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复印件、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及附件、现场检查笔及现场检查图片3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0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对车辆粤JS3483进行检验检测时,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底盘动态检验”项目,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检验要求对车辆粤JS3483和车辆粤JYW859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测,出具了编号分别为44078521110800038和4407851110800029的检验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情形,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适用一般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53.46元;
二、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三、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处25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33153.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