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郑维维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郑维维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WDWE25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万兴东路猪屎坦村53号房屋第一层

经营者郑维维


根据恩平市公安局的移送线索,当事人涉嫌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野生动物制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遂于2022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923条海马干制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201812月份从广州市清平市场购进海马干制品进行出售2020512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的海马干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1045条(含损耗122条),重0.792kg,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估算总值为15675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出售上述海马干制品产生的销售额1331.2元,获违法所得1331.2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58081.2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卷宗共2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4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12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对野生动物的认知较少,不知道海马干制品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非主观故意违法,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查获的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海马干制品923

2、没收违法所得1331.2元;

3、处以罚款158081.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941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4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