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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郑维维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郑维维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WDWE25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万兴东路猪屎坦村53号房屋第一层
经营者:郑维维
根据恩平市公安局的移送线索,当事人涉嫌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野生动物制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遂于2022年1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923条海马干制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份从广州市清平市场购进海马干制品进行出售。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的海马干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1045条(含损耗122条),重0.792kg,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估算总值为15675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出售上述海马干制品产生的销售额1331.2元,获违法所得1331.2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58081.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卷宗共2卷、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对野生动物的认知较少,不知道海马干制品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非主观故意违法,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查获的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海马干制品923条);
2、没收违法所得1331.2元;
3、处以罚款158081.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941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