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北极声电子厂)


当事人:恩平市北极声电子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TAPK16

投资人:郑学军

联系地址:恩平市东安南郊工业区金慧工业园A幢三楼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恩平市北极声电子厂生产经营的“专业无线会议系统”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2021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麦克风及配件、音箱、调音台、功放、音响周边器材及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当事人共试产了3套“专业无线会议系统”(商标:P-SOUND ,型号:PS-1816),上述3套“专业无线会议系统”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标志和说明书、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项目不符合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要求,电源端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T 13837-2012《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 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专业无线会议系统”的售价450元/套,本案货值金额为1350元,当事人没有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C20210923103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年0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提供事实的全部,且产品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三套不合格产品“专业无线会议系统”;2、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4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