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君堂镇凯萨小食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店于2017年11月9日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你店于2021年11月7日从恩平市家仔海鲜店购进乌鳢用于制作成菜肴对外经营。2021年11月9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店购进的上述“乌鳢”(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1-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211549-NCP00187)检验结果显示“检测项目磺胺类(总量),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6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被抽检批次的乌鳢4kg,除被抽检的1.45kg外,剩余的2.55kg已全部制作“水煮鱼”菜色供客人吃用。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80.4元,你店获得违法所得280.4元。
案件性质:你店采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乌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你店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店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4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8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关良
联系电话:0750-7581313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