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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东成镇卫生院)


当事人:恩平市东成镇卫生院(恩平市东成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恩平市东成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545619072X5

联系地址:恩平市东成镇东成圩南兴街256


20218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门诊药房发现外包装标示“中药熏洗(外用)失眠调理方”、“中药(外用)失眠熏洗方”、“中药熏洗(外用)舒筋活血方”三种中药制剂共56包。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上述中药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委托配制合同。当事人涉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56包中药制剂予以扣押

查:当事人在未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下,20204月份开始委托他人配制中药制剂。上述中药制剂用在当事人院内开展中药熏蒸服务,收取医疗服务费(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为19.8/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共1188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18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 及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 鹤山市广泛增医院有限公司资质证照复印件、鹤山市广泛增医 院有限公司(饮片)销售单、(疏风解表清热方、失眠调理方、舒筋活血方)配方、恩平市东成镇卫生院处方笺、医药费 用明细清单、恩平市东成镇卫生院(熏洗)处方笺汇总表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01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88

2、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11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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