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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新澳园餐饮店)
当事人:恩平市新澳园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EBRP28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温泉路3号富基锦绣嘉园御江苑53-60号商铺
经营者:郑有宁
2021年11月2日,本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外购的“椰菜花”(购进日期:2021.11.0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处在有效期,正常对外营业。2021年11月2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用作食品原料的“椰菜花”(购进日期:2021.11.02)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N211549-NCP0147)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乙酰甲胺磷,mg/kg不合格(实测值:0.16,标准指标:≤0.02)”,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从抽样当日至案发时止,上述被抽检批次“椰菜花”共5kg,其中2.5kg作为样品用于抽样检验,其余2.5kg已全部加工成菜肴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39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1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相关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22年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39元;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3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