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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旺达食品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旺达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PW1P8T

经营场所:恩平市桥峰路50号恩城中学综合楼10号铺

经营者:梁劲欢


    20211130日,本局接收到广东省恩平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20211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且处在有效期,正常对外营业在未经烟草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18品牌规格的烟草制品73对外零售。至案发时止,上述烟草制品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1151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恩平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共1221页)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022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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