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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普济堂卫健药店)
当事人:恩平市普济堂卫健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Q94EX2
经营者:吴裕宏
2021年6月17日,我局收到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肚痛健胃整肠丸”案件的通知》的案件线索,当事人曾购进标示生产企业/产地为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为W71016、包装规格为35丸/瓶的非法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本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6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0年4月10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产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瓶、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36瓶对外销售,购进价为22.56元/瓶,销售价为27元/瓶。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为“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0mg/g(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36瓶“肚痛健胃整肠丸”已全部对外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972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59.84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已查验供货商资质、药品合格证明文件,对药品进行核实验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购销记录。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已售的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故未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肚痛健胃整肠丸”案件的通知》及经营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医药商品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合格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发票、验收记录、排查整改报告、召回公告资料。
2021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0〕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假药时已对所购进药品供货商资质、药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的假药已全部对外销售且未能召回无法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9.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