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森仔美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森仔美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7MFX3T

经营者:陈森


202167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当日采购的鸡肉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16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16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122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01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167日从经营者岑昌振(注册号:92440785MA513MKP5T)处购进4.5kg鸡肉在店内用于制作“化州香油鸡”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购进价款共157.5元。当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的上述鸡肉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16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N211549-NCP0066)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μg/kg不合格(实测值:2.08×103,标准指标:1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鸡肉除被抽检的2kg外已全部用于制作“化州香油鸡”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上述鸡肉(含抽样2kg)货值金额共256元。当事人经营所得256元,获得违法所得9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恩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经营单据及情况说明

20219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8.5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9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3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