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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张家副食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张家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DCYR1M

经营者:张天鹏


20216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成镇横槎村委会东君东路6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01012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0101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1618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被本局查获1、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1-18、“保质期六个月的康師傅牌红烧牛肉面20销售价2/2、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09保质期6个月的华丰牌三鲜伊面7包,销售价2/包;3、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2-02保质期6个月的达利园牌达利园派21包,销售价0.5/包;4、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9-12保质期9个月的正和牌威化饼3460克(153包),销售价5/500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99.1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进货单据复印件

20218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5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案发后主动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康師傅牌红烧牛肉面20包,华丰牌三鲜伊面7包,达利园牌达利园派21包,正和牌威化饼3460克(153包);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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