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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平市君堂镇富盛大药房)
恩平市君堂镇富盛大药房: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药房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9年9月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你药房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月7日在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采购“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产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瓶、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共32瓶对外销售,购进价格30.35元/瓶,销售价格31元/瓶。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为“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0mg/g(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至案发时止,你药房已对外销售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22瓶,已退回供货商10瓶。你药房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667.7元,获得违法所得14.3元。
另查明,你药房购进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已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批次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购销记录。
你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药房购进上述批次假药时已对所购进药品供货商资质、药品生产商资质及合格文件进行查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药房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药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关良 联系电话:0750-7581313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