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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的违法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71363515Q                          

住所:恩平市新平北路213号富盈阳光新城会所二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韦连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新平北路213号富盈阳光新城会所二楼右侧的恩平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营销中心门口的广告牌上含有“瞰山临江藏风聚气风水宝地”、“门口901公交无缝对接,约10分钟到达高铁恩平站,享一小时湾区生活圈”、“配套系统:富盈恩泽华府位处黄金区位,5分钟快速到达生活圈,满足日常所需;10分钟即达金沙时代广场,购物娱乐方便快捷;30分钟畅达双城,吃喝玩乐应有尽有……”、“全城看涨湾区罕见价值洼地”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询问、提取检查相片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现查明,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委托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广告牌,广告牌内容由当事人自主设计。2021年5月,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内容,为其制作了含有“瞰山临江藏风聚气风水宝地”、“门口901公交无缝对接,约10分钟到达高铁恩平站,享一小时湾区生活圈”、“配套系统:富盈恩泽华府位处黄金区位,5分钟快速到达生活圈,满足日常所需;10分钟即达金沙时代广场,购物娱乐方便快捷;30分钟畅达双城,吃喝玩乐应有尽有……”、“全城看涨湾区罕见价值洼地”等内容的广告牌。

随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将该广告牌放置在营销中心大门左侧位置以做宣传。该广告牌的规格为580cm*420cm,制作费用为535.92元。从放置广告牌到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成功对外销售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订单确认函;4、询问笔录;5、经营情况说明;6、恩平市教育局文件;7、地址确认书。

2021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1〕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瞰山临江 藏风聚气风水宝地”等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的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含有“门口901公交无缝对接,约10分钟到达高铁恩平站,享一小时湾区生活圈”“配套系统:富盈恩泽华府位处黄金区位,5分钟快速到达生活圈,满足日常所需;10分钟即达金沙时代广场,购物娱乐方便快捷;30分钟畅达双城,吃喝玩乐应有尽有……”等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含有“全城看涨 湾区罕见价值洼地”等内容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均没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均予以一般情形处罚。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的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和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且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罚款1071.84元。

以上罚款共计:6071.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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