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余金策
2021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成镇龙脊小区117(82号)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本局遂于2021年4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双喜牌香烟、芙蓉王香烟、黄山香烟等10种烟草制品对外零售,违法经营总额164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
2021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二、处以罚款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