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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述假药)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4******************

身份证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729日,我局接到恩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恩公移字〔2020****号),恩平市公安局将吴**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移送我局进行处理。经审核案件资料,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假药,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07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分别于2016年年底成立“***”网店(网址:https://***),2017年成立 “***”网店(网址:https://***),2018年年中成立“***”网店(网址:***),当事人利用上述网店从事日用品、工艺品及泰国青草药膏、虎牌药膏贴、泰国清凉油、泰国按摩膏辣椒味等药品销售经营活动。2019517日,当事人在位于恩平市***寄快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处,公安机关查获的当事人涉嫌假药的物品如下:

(一)在恩平市***当事人邮寄的快递物品中查获的涉嫌假药物品名称、数量及货值金额如下:

1、泰国青草药膏50克(翻译名称:花叶假杜鹃清凉油,规格:50克),共6瓶,单价28元,货值金额168元;

2、泰国青草药膏10克(翻译名称:花叶假杜鹃清凉油,规格:10克),共66瓶,单价9.9元,货值金额653.4元;

3、泰国青草药膏20克(翻译名称:花叶假杜鹃清凉油,规格:20克),共5瓶,单价16元,货值金额80元;

4、青草药膏(金卧佛)50克(翻译名称: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规格50克),共3瓶,单价28元,货值金额84元;

5、虎牌药膏贴(翻译名称:虎牌镇痛药膏-RD),共5包,单价19.2元,货值金额96元;

6、清凉油喷剂(翻译名称:人参根香油)1支,单价18元,货值金额18元;

(二)在当事人住所,即恩平市***查获的涉嫌假药物品名称、数量及货值金额如下:

1、泰国清凉油橙味10克(翻译名称:鲜卡萨蒙纳姜清凉油,规格:10克),共83瓶,单价11元,货值金额913元;

2、泰国青草药膏50克(翻译名称:花叶假杜鹃清凉油,规格:50克),共40瓶,单价28元,货值金额1120元;

3、泰国青草药膏20克(翻译名称:花叶假杜鹃清凉油,规格:20克),共110瓶,单价16元,货值金额1760元;

4、虎牌膏药贴(翻译名称:虎牌镇痛药膏-RD),共180包,单价19.2元,货值金额3456元;

5、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50克(翻译名称: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规格50克),共2瓶,单价28元,货值56元;

6、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15克(翻译名称: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规格15克),共1瓶,附赠品,货值金额包含在上述第5项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502瓶的56元货值金额中;

7、泰国清凉油姜味50克(翻译名称:鲜卡萨蒙纳姜清凉油,规格:50克),共4瓶,单价25元,货值金额100元;

8、泰国按摩膏辣椒味50克(翻译名称:红色草药油,规格:50克),共3瓶,单价24元,货值金额72元。

经公正翻译,查获的上述物品共6种,分别为:花叶假杜鹃清凉油、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虎牌镇痛药膏-RD、人参根香油、鲜卡萨蒙纳姜清凉油、红色草药油,上述6种物品标示的产品名称、用法用量、标示功能、适应症或者适应人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有关药品的定义,均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6种假药货值金额共计8576.4元。

现查实:当事人从网上微商处购进上述6种假药后,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在上述三个网店中售出的上述6种假药的货值金额为***元,未售出的假药货值金额***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查卷宗、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涉案网店页面截图及交易数据光盘、经当事人确认的订单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15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215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且****,希望我局可以减免罚款。

经对案件进行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成立,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违法情节,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属于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减免罚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述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查获的下述6种假药:

1、“花叶假杜鹃清凉油”:66瓶(10/瓶),115瓶(20/瓶),46瓶(50/瓶),共计227瓶;

2、“鲜卡萨蒙纳姜清凉油”:83瓶(10/瓶),4瓶(50/瓶),共计87瓶;

3、“红色草药油”3瓶(50/瓶);

4、“泰国青草药膏(金卧佛)”:1瓶(15/瓶),5瓶(50/瓶),共计6瓶;

5、“虎牌镇痛药膏-RD”185包;

6、“人参根香油”1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13478元;

三、处以罚款1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84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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