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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满记酒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恩平市满记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81420491K

经营场所:***

投资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21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含日落黄成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加工制作鸡爪,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现场对当事人涉嫌用于鸡爪加工的复配着色剂(含日落黄成份)依法予以扣押,对涉嫌超范围使用复配着色剂(含日落黄成份)制作的鸡爪予以查封,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从江门市***有限公司购进复配着色剂12支,当事人购进的复配着色剂基本信息如下:名称:复配着色剂(食品添加剂 橙色);配料:甘油(≤90%)、日落黄(≤60%)、水;用量:0.05%-0.1%;使用范围:果蔬汁(浆)类饮料、糖果、糕点上彩装、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布丁、糕点);注:其余使用范围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相关规定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告;生产者名称:中山市福德利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309;净含量:250g。当事人购进上述复配着色剂后,将其用于糕点类食品及鸡爪的加工制作。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复配着色剂配料中含日落黄成份,其使用范围不包含各类肉制品及熟肉制品,根据GB2760-2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的使用范围亦不包含各类肉制品及熟肉制品。现查明,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上述含日落黄成份的复配着色剂加工制作鸡爪10份,共3.6斤,售价18元/份,未及销售,本案货值金额18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1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已开封的复配着色剂1支,成品鸡爪3.6斤;

二、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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