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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郑明根冰鲜档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恩平市郑明根冰鲜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128773                         

经营者:郑明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5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泥猛鱼(海水)(购进日期: 2019年8月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泥猛鱼(海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泥猛鱼(海水)”。当事人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因当事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将恩平市郑明根冰鲜档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一案移送至恩平市公安局,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中止对该案件的调查。2020年1月16日,恩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郑明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的决定{恩平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恩公撤案字[2020]00006号)},并于2020年12月29日将上述案件资料退回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2月29日恢复对该案件的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4月13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从阳江市水产批发市场的娇娇私人档口购进“泥猛鱼(海水)”共7kg,进货价46元/kg,销售价60元/kg;2019年8月5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泥猛鱼(海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的“泥猛鱼(海水)”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90195357103041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泥猛鱼(海水)”已经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420元,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恩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恩平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恩公撤案字[2020]00006号)等证明材料。

2021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听字〔2021〕  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泥猛鱼(海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8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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