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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锦安莎莎母婴用品店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06号

当事人:恩平市锦安莎莎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50QE58

经营场所:***

经营者:张春兰

身份证号码:440785********8

联系电话:135*******8


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锦安莎莎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的经营货架上发现2瓶外包装标示“Bouncia”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沐浴露,上述2瓶沐浴露外包装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2瓶沐浴露的购进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单、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涉嫌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上述2瓶沐浴露进行扣押

经查实:恩平市锦安莎莎母婴用品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上述2外包装标示“Bouncia”无中文标签标识的沐浴露是进口的化妆品,检查当天正在上架销售。该产品的进货价为55元/瓶,销售价为6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瓶沐浴露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30元,因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沐浴露,未获取违法得。

上述事实,有张春兰身份证复印件、岑泽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08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2瓶外包装标示“Bouncia”的沐浴露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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