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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永佳商场)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横处字〔2020〕8号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永佳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785600110214
经营场所:*
经营者:官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新北路横陂商业城A幢22号铺的恩平市横陂永佳商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2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2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红酒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于2020年1月10日从江门市蓬江区粤丰商行购进以下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红酒在其店内对外销售:标有“fort ayma vino dolce 2013”等字样进口红酒2支(3L/支),进货价85元/支,售价168元/支,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江门市蓬江区粤丰商行营业执照况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告字〔202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中止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2支;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