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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城区宁丰杂货部)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城处字〔2019〕10号
当事人:恩平市城区宁丰杂货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785600013271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吴明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4月3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生产单位:潮州市潮安区海诺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5g/包;生产日期:2019年2月13日;保质期:300天)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9年5月8日,我局接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单(案件编号:2019S003),该交办单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1200186-5a)显示上述“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的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7401-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10日,本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有库存。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被抽检同批次“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但无法提供进货销售记录等资料。我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9年3月1日从开平市水口镇德泰商行购进“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共购进了25中袋,每中袋有20包,一共是500包,进货价格为0.295元/包,该店用147.5元的价格购进该批“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至案发时,上述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0.35元/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所得为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开平市水口镇德泰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潮州市潮安区海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及“阿牛哥烤土豆条膨化食品”进货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9年8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19〕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符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伍角(¥27.50);
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零贰拾柒元伍角(¥50027.5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