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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恩平市中硅谷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恩平市中硅谷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登记住所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新潮林场办公室的恩平市中硅谷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遂于2024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经本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企业住所为恩平市横陂镇新潮林场办公室,经营范围为石英石、石英沙深加工、精选及技术研发,收购、销售:石英石、石英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3年8月7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2023年、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回复广东霆森商贸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情况等。
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24号,均未能送达。2025年4月11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江门司法”微信公众号下方服务栏选“智慧司法”-“法律服务”-“行政复议”。
联系人:莫健芳 联系电话:0750-7221395
联系地址:恩平市横陂镇大同路4号横陂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