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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8号


当事人:司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163885                          

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恩平市恩城沿江路45号地下45之2号的服装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了20顶标有“”商标标识的帽子(红色1顶,白色4顶,粉色6顶,黑色9顶)。因上述物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依法对上述20顶标有“”商标标识的帽子予以扣押。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从广州庆丰批发市场购进20顶标有“”商标标识的帽子(红色1顶,白色4顶,粉色6顶,黑色9顶)在其服装店内进行销售,进货价为15元/顶,销售价为50元/顶。2020年7月6日,我局在当事人服装店内当场查获上述20顶标有“FILA”商标标识的帽子。经“”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我局查获的上述20顶标有“”商标标识的帽子属于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属于其合法取得的有关证据,未能说明提供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过上述标有“”商标标识的帽子,违法经营额共计1000元,无违法所得。

另:“”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25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号:第8801339号,使用商品包含“服装”、“帽”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注册商标并授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有权对斐乐产品进行真伪鉴别。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资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0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商标标识的帽子20顶;

二、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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