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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造“恩为您”营商环境品牌,现将《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股反映,电话:7826177。
附件:《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
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中介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造“恩为您”营商环境品牌,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结合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企业和群众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或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 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及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第五条 办事大厅各窗口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的,需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许可中介服务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一并公布资质资格要求。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在办事大厅公示栏内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办事大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需要相应调整的,办事大厅各窗口需即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变更情况。
第三章 中介机构进驻和管理
第七条 进驻办事大厅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存在失信情况。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可通过设置窗口(实体现场进驻)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进驻。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场地情况审核通过后与进驻中介机构签订服务管理合同,规定缴纳水、电、网络、空调等费用及各项服务管理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九条 实体现场进驻的中介机构,可在办事大厅设置服务窗口,选派 1 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选择挂牌进驻的中介机构,需经相关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盖章后,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办事大厅公示公开栏、中介服务线上窗口专区、恩平市网上中介超市公示公开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
第十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
(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市监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
(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组织进驻需在办事大厅公示栏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
(一)本组织的执业许可;
(二)本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服务中,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文明和善的服务态度赢得服务对象的信赖,不得强迫、诱使服务对象接受其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均不得以志愿服务、第三方劳务派遣等身份形式在办事大厅各窗口开展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对进驻中介机构实行退出机制,进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1.出现质量事故;2.出现纠纷造成上访;3.本中心收到相关业务投诉,经核实确认的。第一次进行提醒,第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要求退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进驻办事大厅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罚:
(一)虚构事实,仿造资质证明等文件骗取进驻资格的。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服务文件的。
(三)串通审批部门窗口垄断经营或相互拆台无序竞争的。
(四)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中介服务诚信评估未能保持行业前列,中心考核评估不及格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具体情形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恩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申请进驻政务大厅中介服务线上窗口专区相关文件
2. 恩平市行政服务大厅中介服务线上窗口进驻所需资料清单.docx
3. 恩平市行政服务大厅中介服务线上窗口进驻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