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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孙邦全诉你单位(注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紫荆路18号3幢120)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6〕393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2026年4月25日起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0285.6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71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1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265.2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05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855.43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就医交通费1200元。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74836.67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下午3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联系电话:0750-7818183)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