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国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庆治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6〕18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庆治与被申请人江门国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至2026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江门国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11月至2026年3月的工资及报销费用共29543.38元给申请人陈庆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联系电话:0750-781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