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艾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石泉诉你单位(注册经营场所地:恩平市大槐镇广南路2巷1号1楼1-1)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6〕11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份工资405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100元。以上请求金额合计1215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7日下午4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联系电话:0750-7818183)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