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明:
本委受理你诉南平市乐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6〕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联系你,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平市乐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10月工资2103元给申请人黄超明;
二、驳回申请人黄超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