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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

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陆川瑞、黄君全、黄桂梅、黄骏鹏诉你单位工亡待遇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4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511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83760元给申请人陆川瑞、黄君全、黄桂梅、黄骏鹏; 二、被申请人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5183元给申请人陆川瑞,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按照1687元/月的标准按月向陆川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陆川瑞符合法定的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5183元给申请人黄君全,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按照1687元/月的标准按月向黄君全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黄君全符合法定的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5183元给申请人黄桂梅,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按照1687元/月的标准按月向黄桂梅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黄桂梅符合法定的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日止; 五、被申请人恩平市向富竹木加工厂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5183元给申请人黄骏鹏,并自2025年12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按照1687元/月的标准按月向黄骏鹏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黄骏鹏符合法定的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0-78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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