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美斯农业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肖军勇诉被申请人一广东科美斯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东莞市科美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41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广东科美斯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3062.83元给申请人肖军勇;
二、驳回申请人肖军勇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