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之象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钟国欢诉你单位(注册经营场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58号101)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45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工资差额共679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36000元。以上请求金额合计共60798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5日下午3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