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新澳园餐饮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郑达昌诉你单位(注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温泉路3号锦绣嘉园御江苑商铺52号)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37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恩平市新澳园餐饮店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5年4月至5月的工资共30000元给申请人郑达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