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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正诉你单位(注册住所地:恩平市新园路二十四巷1号)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39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7日起解除;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共10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000元。以上请求金额合计共1590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下午3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