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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呼祥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1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呼祥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9月、10月和2025年3月的工资共21127.76元给申请人呼祥; 三、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共43308.93元给申请人呼祥; 四、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625.56元给申请人呼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第二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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