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呼祥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197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日起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份工资5333元、2024年10月份工资8000元、2025年3月份工资8000元,合计共2133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共45419元;4、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000元给申请人。以上请求金额合计共82752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6月10日下午3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