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翠仪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3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翠仪与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4日至2024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1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3月的工资共5794元给申请人吴翠仪;
三、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提成工资2628元给申请人吴翠仪;
四、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846.9元给申请人吴翠仪;
五、被申请人广东智尚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93.1元给申请人吴翠仪;
六、驳回申请人吴翠仪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