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坚林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1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坚林与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陈坚林与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日起解除;
三、被申请人江门市科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的工资共101081.84元给申请人陈坚林;
四、驳回申请人陈坚林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