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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叶翠媚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4〕17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15日的工资共11658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