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华南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3〕14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杨华南与被申请人二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1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杨华南与被申请人一广东浩正钢结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鼎瀚装配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2月1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